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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案例 公职人员受贿十万要被判刑多久?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2-12-26
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XX)沪01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于XX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被告人朱某利用担任上海市XX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XX镇XX园拔点动迁安置的过程中,承诺为动迁户倪某谋取利益,在XX小学附近收受中间人郭某1转送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XX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在被第一次调查谈话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予以如实供述。XX年8月,朱某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已预缴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受贿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一般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5、犯受贿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犯受贿罪的,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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