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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起诉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14〕3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无固定职业,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前科。2014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和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和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年4月9日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移送和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静县检察院于同年5月7日将该案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4年6月4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与其女朋友乌某某、母亲本某某、姐姐孟某某及其男朋友加某某(被害人、男、藏族、殁年50岁)在孟某某位于和静县**镇**村**组**号家中过春节。吃饭喝酒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对孟某某说:“你怎么找了个汉族人成婚呢,汉族人不好”等话。孟某某说:“加某某不是汉族人,是藏族人,而且我和谁成婚,和你有什么关系,怎么生活那是我的事”,姐弟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艾某某把茶几上的碗筷、酒杯、盘子等扔到地上砸坏。乌某某劝说时被艾某某殴打。加某某劝说时,被艾某某扇了两巴掌。加某某见状出门往外走,孟某某跟着出门,艾某某追出去,用手抓住孟某某的头发,将其摁倒在地,并朝其腹部、肋部和腿部猛打。随后,被告人艾某某又追上加某某朝其胸部猛击一拳,将其打倒,用脚猛踩、踢加某某身体数下,并朝其头部跺了四五脚。加某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孟某某、乌某某将艾某某拉开后,孟某某把电话给其母亲,让其赶紧报警,并与乌某某将加某某抬到屋内沙发上。被告人艾某某又追回屋内拿起一瓶装满啤酒的啤酒瓶朝加某某砸去,酒瓶打在孟某某头部,致其头部划伤。被告人艾某某又拿一瓶装满啤酒的啤酒瓶朝加某某头部砸,并喊“打死你!”。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看见加某某躺在沙发上满脸是血,将加某某送往和静县医院。2014年2月1日10时许加某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加某某系钝性外力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孟某某、乌某某两人系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法,胆大妄为,酒后滋事故意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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