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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故意杀人罪判多久:拖欠房费不给反而持刀捅伤老板

案例来源: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20XX)吉01XX刑初1XX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4月某日9时许,在长春市XX区XX小区XX旅店内,因被告人李某拖欠老板王某住宿费用1000余元,王某向李某索要拖欠房费,后二人发生口角,王某表示李某拖欠的房费她不要了,随即将李某的一个行李箱扔到旅店门前,在王某欲再次扔李某的其他行李时,李某从其居住房间内取出一把木柄尖刀捅刺王某左侧肋部一刀,后被现场其他住客齐某等人拉开,李某随后又跑到旅馆厨房拿菜刀想要再次砍王某,被其他住客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长春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后故意用尖刀将王某捅伤,并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本次外伤致肺破裂行左肺下叶部分切除术已构成九级伤残,致胃破裂行胃修补术后已构成十级伤残,致膈肌破裂行膈肌修补术已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20厘米尖刀(刃长10厘米)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分,致被害人肺、胃和膈肌破裂,胸腔血性液体约900毫升,血凝块约400毫升,被他人拉开后又拿菜刀欲砍被害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李某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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