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公刑诉(2009)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陈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龙湖镇沙窝李市场“xx小店”与同事被害人史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候某某遂预谋用刀砍死史x。
 
当日下午史x在本店大厅里的沙发上玩手机时,被告人候某某趁其不备,用该店厨房的菜刀砍向史x的脖子,史x躲闪后,刀砍在史x右大腿上,将史x砍伤。
 
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史x的右大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龙湖镇沙窝李市场“xx小店”与同事被害人史x生争执,引起厮打,候某某遂预谋用刀砍死史x。
 
当日下午史x在本店大厅里的沙发上玩手机时,被告人候某某趁其不备,用该店厨房的菜刀砍向史x的脖子,史x躲闪后,刀砍在史x右大腿上,将史x砍伤。
 
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史x的右大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另查,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史x经济损失3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候某某供述,2009年9月6日中午,他在龙湖镇沙窝李村“xx小店”与史x发生了争执,史x打了他,他老生气,就想用菜刀杀死史x。
 
下午4时许,他用白色塑料袋套住手,从后厨拿了一把菜刀来到大厅,见史x在沙发上斜坐着,他就用菜刀向史x的脖子上砍去,想砍死他。
 
结果史x向后一躲,刀砍在了史x的右大腿上,当时就流血了。
 
2、被害人史x陈述及证人凌x、赵xx证实的情况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3、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史x右腿损伤程度属轻伤。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作案工具的情况。
 
4、抓获经过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实了案件侦破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候某某的年龄情况。
 
6、赔偿协议及收条证实了民事的赔偿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候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被告人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候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候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候某某宣告缓刑。
 
对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