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林某,男。
辩护人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以核实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在本市A村A号A室住处与妻子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对周某实施了掐扼颈部等行为,致被害人周某死亡。
 
后被告人林某割腕自杀未果。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生前被他人捂闷口鼻、扼压颈部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林某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叶某、金某等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物证鉴定所足迹鉴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林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