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曹城。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某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南关靳楼小区4号。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肖某某及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夫妇在生产黄豆芽过程中,添加有害的豆芽生长调节剂无根水,销售给周边群众食用。
 
2013年9至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还多次将用无根水泡过的黄豆芽半成品销售给被告人芦某某,被告人卢某某明知王某某使用了无根水,仍继续泡制成品后向市场上销售。
 
经鉴定,从芦某某处提取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有毒有害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芦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芦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