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景某某(绰号: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车库,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其他书证;证人宋某某、杨德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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