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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智豪律师辩护 成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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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31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28岁。薛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系薛某自动投案并由重庆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13年5月20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4日凌晨2时至5时许期间,被告人薛某在其借住的重庆市某区房间内,容留邹某、汪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后,将汪某送回到某酒店房间内休息。同日10时许,与汪某同住的龚某等人发现汪某在房间浴缸内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在汪某尿液中检出吗啡及甲基苯丙胺;在汪某心血中检出乙醇70.3mg/100ml,检出甲基苯丙502.0ng/ml。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汪某在患有心肌炎的基础上,因吸食毒品、饮酒、热水沐浴等因素共同作用致人体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薛某在案发后万分焦急,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在向律师简单地介绍案情后,决定接受律师的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薛某在自首后,家属立即与智豪律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智豪律所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
    2013年2月5日薛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其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薛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前往办案单位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人多次在看守所内会见薛某,了解案发经过并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薛某也多次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立即全面查阅卷宗并制作详细地阅卷笔录。阅卷后,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无争议,但认为本案做量刑辩护仍有很大空间,从量刑角度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判处。在智豪刑辩团队会议讨论中,各位律师也一致同意上述辩护策略,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拟定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2013年5月27日,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公开开庭审判。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1)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有正当职业,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3年年7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薛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薛某及其家属均十分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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