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8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8〕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魏某某、潘某某等陌生女性为好友,冒用他人身份,谎称自己是某企业的老板,以建立“情人”关系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编造理由以“借”为名,骗得魏某某、潘某某合计人民币3100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魏某某信任后,编造修理电机需要维修费的理由,骗得魏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潘某某信任后,编造厂里工人受伤需要医药费的理由,骗得潘某某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木之   

2018年4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