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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施某犯诈骗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曾冒名:吴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某镇某村某号。
 
1993年5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1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6年12月因盗窃(未遂)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8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禛、宋君喜,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周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施某向被害人朱某谎称可以低价购房,以预付房款为名,先后从朱某处骗得人民币169,300元。
 
2013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施某冒名吴某,谎称自己是上海市公安局刑警“803”的民警能帮助范某亲戚早日释放,以送礼为名,从被害人范某处骗得人民币10,400元及中华牌香烟2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范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借记卡资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记账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涉案银行明细单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施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施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尚未退出违法所得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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