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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渝某某,男,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渝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期间,因被告人王某脱逃,本院于2020年8月XX日对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渝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止审理,2020年9月XX日恢复对渝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的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XX日晚,被告人王某准备到四川省XX县购买毒品,王某向被告人渝某某提出由渝某某驾车与其一同前往四川省XX县,渝某某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驾驶越野车从荣昌出发去至四川省XX县后,王某单独以22000元的价格从一外号为“XX”的男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与渝某某一起到“XX”家中试食所购得的甲基苯丙胺。
在此期间,“XX”拿出约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王某让其销售后付钱,渝某某在看到王某等人试食甲基苯丙胺意识到王某此行系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4月XX日14时许驾驶越野车搭载王某及所携带的毒品沿XX高速、XX高速公路返回荣昌。
当日15时许,二人在XX高速公路荣昌老高速路口收费站下道时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渝某某所乘越野车中查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疑似物95.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03.22克、海洛因疑似物0.80克。
公安民警将查获的毒品提取检材后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高速路卡口记录、过车记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检查、封存笔录、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再封存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证人唐某、杨某、肖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渝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渝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渝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渝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渝某某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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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刑法》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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