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胡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新泰正大热电发生购销煤泥业务,因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李某某以价税合计13%的价格从史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款合计510669.16元。
 
史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以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上述发票出具给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支付史某某发票款约40万元。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33份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3年11月11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上缴税款3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账证、抵扣证明、户籍证明、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泰市广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世纪新通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税款已大部分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