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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等3人为抵扣税款,从邳州某2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涉案金额共计28万余元,被江苏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8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76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磐安县**厂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浙江省兰溪市**街**村**216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磐安县**厂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55********,汉族,高中文化,龙游县**厂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巷**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已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6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7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为抵扣其所经营的浙江省龙游县**毛巾制品厂的税款、被告人张某某为抵扣其所经营的浙江省磐安县**线带厂的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邳州**纺织有限公司、邳州**纺织有限公司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为人民币58687.77元、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为人民币82654.8元,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人民币141342.57元。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及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17年9月2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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