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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谭某某,男,毛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11月至今,任****职务,住**县**镇**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于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07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谭某某任****。2012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趁**局**韦*甲休产假以及新任出纳韦*乙不熟悉业务之机,利用其经手、管理单位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临摹出纳韦韦*乙、**韦*甲的笔迹,制单并签批同意转账意见,于2012年3月2日、4月27日、5月3日、6月1日、7月23日分别将单位资金2万、4万、2万、2万、1万共计11万元转入其掌管、使用的户名为黄某的工行账户。后其利用**局监测执法业务楼工程发票冲销95400元,又利用2014年12月年终调账时通过记账列支冲销剩余的14600元。并将上述11万元公款占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6月5日,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13.5万元从大化县**局基本账户转入其妻子韦某丙的农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民间借款,直至2015年7月29日其才将13.5万元归还给单位,挪用时间长达13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签单位领导及出纳的名字,侵吞公款11万元,数额较大;挪用公款13.5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韦琴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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