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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曹某涉嫌受贿罪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广东省湛江**局******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阁**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2日本院将该案报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某在任广东省湛江**局******中心主任期间,在负责采购疫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北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杨某某的贿赂、广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何某某的贿赂以及****生物技术公司销售代表黄某某的贿赂,合计人民币8.3万元,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期间,曹某在其位于广东省湛江**局******中心办公室内,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杨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000元;
2.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曹某在其上述办公室内,先后九次非法收受杨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0元;
3.2016年8月份的一天,曹某在其上述办公室非法收受杨某某的贿赂人民币10000元;
4.2014年中秋节,曹某在湛江市海滨大道南“****饭店”非法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3000元;
5.2015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曹某在其上述办公室等处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何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0元;
6.2016年春节前,曹某在湛江市海滨大道南“****饭店”非法收受何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曹某在其上述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8.2014年中秋节的一天,曹某在其上述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9.2015年春节前,曹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门口附近,非法收受黄某某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
10.2015年端午节前,曹某在上述****小区门口附近,非法收受黄某某的贿赂5000元;
1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曹某在上述****小区门口附近,再次非法收受黄某某的贿赂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曹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曹某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退清上述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
2、杨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
3、广东省湛江**局******中心采购药品清单;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
5、辨认材料;
6、被告人曹某的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
7、湛江**局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成立广东省湛江**局****站的批复;
8、曹某的破案报告及到案说明;
9、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广东省湛江**局******中心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3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丹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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