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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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