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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白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白某,女,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5年11月14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同年12月21日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阿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阿县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羽、书记员罗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租用阿坝县中心街4号房屋。
 
将该出租房隔成了13个小房间,租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日向其缴纳100元房租,白某为卖淫女提供房间、床、水瓶、热水等服务。
 
2015年11月12日晚8点在公安机关清查行动中,白某及8名卖淫女当场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白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和罪名均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也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租用阿坝县中心街4号房屋。
 
并将该出租房隔成了13个小房间,长期租给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日向其缴纳100元房租,白某为卖淫女提供房间、床、水瓶、热水等服务。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白某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陆续在位于阿坝县中心街三巷的出租房内容留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
 
至被公安机关挡获时,仍有8名女子被其容留在该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挡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验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道某某、杨某某、拉某某、看某某、刘某某、卓某某、薛某某、尕某某、仲某某的证言,阿坝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被告人白某均无异议,并与本案犯罪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长期多次向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白某容留卖淫时间长、容留人次多,应当以容留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科以刑罚。
 
被告人白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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