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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男,无犯罪前科。
 
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运宝、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云祥小区A区1-4-201室内,容留妇女张某甲与嫖客宁某某、妇女张某乙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客活动,期间,赵某某负责望风并分别在张某甲、张某乙卖淫获利中各提成人民币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云祥小区A区1-4-201室的住所内,容留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宁某某、卖淫女张某乙与嫖客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客活动,赵某某负责望风并分别从张某甲、张某乙卖淫获利中各提成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二名卖淫女的证言、5、证人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辨认笔录;8、扣押清单及罚没收据;9、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序良俗,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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