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一,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莘县。
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一于2013年5月至8月,利用QQ聊天工具通过互联网非法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开展电话营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一非法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三款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郭某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一于2013年5月份,在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关街89号出租屋内,雇佣他人,利用QQ聊天工具通过互联网非法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并使用上述信息开展电话营销,从中获利43240元。
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8日在该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郭某一抓获归案。
同时在现场查获用以在网上购买信息和进行电话营销的黑色“联想”手提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座机电话7部,手机电话2部,调制解调器2个,网络电话设置器2个,银行卡4个。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本院退交了非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徐某、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截图照片,电子数据光盘1张,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个人银行卡账户明细,信息数量及返利情况统计,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没收违法所得收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QQ聊天工具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上述信息进行电话营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交部分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卷移送作案工具黑色“联想”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打印机1台,座机电话7部,手机电话2部,调制解调器2个,网络电话设置器2个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余款2324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