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齐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苏婷),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穆斯林市场。
因涉嫌强迫卖淫,于2014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强迫卖淫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未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苏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在齐某某的指使下,侯婵被同学骗至南阳市理工学院“理工殿宾馆”203房间,齐某某等人将侯婵灌醉后,于某某将侯婵奸污。
6月3日晚上,于某某再次强奸侯婵。
6月4日,齐某某于某某、苏某某将侯婵挟持至开封市,恐吓、威胁侯婵去宾馆、KTV从事卖淫,因侯婵年纪太小未成。
6月9日,齐某某等人得知侯婵的家属报警后将侯婵放走。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齐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侯婵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于某某、宋某等人的证言;4、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苏某某(已起诉)、于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在齐某某的指使下,侯婵被同学骗至南阳市理工学院“理工殿宾馆”203房间,齐某某等人将侯婵灌醉后,于某某将侯婵奸污。
6月3日晚上,于某某再次强奸侯婵。
6月4日,齐某某于某某、苏某某将侯婵挟持至开封市,恐吓、威胁侯婵去宾馆、KTV从事卖淫,因侯婵年纪太小未成。
6月9日,齐某某等人得知侯婵的家属报警后将侯婵放走。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齐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侯婵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于某某、宋某等人的证言;4、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齐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齐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