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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曹某某涉嫌抢劫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中山**村**号。2017年5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同年7月21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1日,受害人杨某乙被一个叫“月月”的女网友骗至孙某某的传销窝点,进入窝点后,梁某某按照传销窝点主任孙某某的要求,伙同刘某某、甘某某和郞某某四个人(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处理)将其按在墙上进行搜身,梁某某掐住杨某乙的脖子,甘某某和刘某某抓住杨某乙的手,郞某某负责搜身,将其身上的一部VIVOX7手机、两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全搜走。之后梁某某、曹某某还威胁其交出银行卡密码并将里面的钱取出用于购买公司产品。
 
2、2017年3月底的一天,受害人邓某某被一个女网友骗至孙某某的传销窝点,进入窝点后,梁某某按照传销窝点主任孙某某的要求,伙同曹某某、刘某某、甘某某和郞某某五个人便将其按在墙上进行搜身,并威胁其不准闹出动静,随后将其身上的1870元现金、一部杂牌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全搜走。搜到的财物全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搜到的手机交给曹某某保管。搜完身后梁某某又安排刘某某和郞某某负责看管邓某某,不让其逃跑和打电话,后曹某某还威胁其购买了3套公司产品。
 
3、2017年4月7日,受害人何某某被女网友骗至孙某某的传销窝点,进入窝点后,传销窝点主任孙某某指使梁冲带领刘某某、甘某某、郞某某、邓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处理)将何某某按在墙上进行搜身,梁某某掐住何某某的脖子,刘某某和邓某某按住何某某身上的手机、钱包和香烟以及戴在脖子上的护身符全搜走。之后甘某某将搜到的东西全交给主任孙某某,孙某某又将手机交予曹某某保管。期间曹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还逼何某某向家里要钱购买公司产品,直至2017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杨某乙、邓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梁某某、刘某某、郞某某、甘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武林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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