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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
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
因涉嫌犯抢劫罪,2020年10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
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XX日XX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至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XX公园附近公路边处,在后排座位上用双手将陈某的头部按压在座椅靠背上,强行劫取陈某现金250元,并让陈某向其微信转账488元,后下车逃离。
2020年10月XX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范某某处扣押现金182元并发还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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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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