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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7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李某某、田某某销售盐酸约1000多公斤,李某某、田某某将盐酸用于在山东省临清市**办事处**村私自开设并经营的镀锌作坊,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镀锌后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下水道里。经检测,其所排生产废水中PH浓度小于2、锌浓度53.0mg/L、COD浓度265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化工经销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临西县**化工经销处登记基本情况表、临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临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证明、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黄某某辨认李某某的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人销售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8年3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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