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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4.1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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