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杨某明知本市A路A号酒店式公寓的装修工程不存在,仍向被害单位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负责人金某虚构该装修工程,并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接该工程,从而骗取“某公司”的工程押金款人民币10万元并逃匿。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裘某、高某、李某、李某某、郎某的证言,“某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表格、扣押物品清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合同诈骗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款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