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
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
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冒用上海梦*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公司”)的名义,对被害人周**(另案处理)谎称梦*公司可以发包五*世贸商城内部装修项目(以下简称“五*世贸项目”)。
随后,唐某某以梦*公司的名义和周**代表的上海利盛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就五*世贸项目签订了发包合同,唐某某收取了周2万元保证金,并开具了相应收据。
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浙江省海宁市被抓获归案。
庭审前,被告人唐某某退赔了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的陈述笔录,证人张**、蒋**、周**、张*A、虞**、王**、邹**、潘**、钱**的证言笔录,梦*公司的证明,班组施工协议书、收据以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
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
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被告人唐某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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