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倪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倪甲。
 
因未取得危险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于2005年11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倪甲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购买烟花后委托他人运输。
 
5月25日,辛某、王乙将被告人倪甲购买的1296箱湘北牌烟花运至乐清市盐××经济开发区××公司后门路上被民警查获,并扣押在公安机关。
 
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烟花共价值673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倪乙、王甲、辛某、王乙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表、检查笔录、入库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证据保全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倪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倪甲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
 

 
二、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的烟花爆竹1296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