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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民警在走访时发现被告人家中有罂粟果实,取样后称重种子约75.23克

  • Alpha
  • 2023-07-05
案例来源:淅川县人民法院,(20XX)豫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XX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XX)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6月19日,民警在走访调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姜某家中疑似有罂粟果实,姜某承认上述罂粟果实系自己种植所得。后在该村村支书吴某的见证下,对姜某家中发现的疑似罂粟果实进行去壳并对其种子称重、取样,经称重种子未75.23克。经鉴定,该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具有生活力和发芽能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提交了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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