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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男性,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3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11时许, 家住长顺县代化镇打朝村新寨组的吸毒人员罗某益打电话向被告人李某欲购买600元冰毒,后罗某益通过到长顺县办事的家住长顺县鼓扬镇岩上村磨台组的韦某向李某购买冰毒。17时许,李某与韦某电话相约在长顺县长寨镇天灯坡脚下的天灯广场施工工地进行毒品交易。当日李某将价值600元、共计3个冰毒零包、重1.2 克的冰毒贩卖给韦某,二人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冰毒可疑物零包3个,毒资600元人民币。经长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查获的冰毒可疑物进行称量,经称量: 3 个冰毒零包,共计净重1. 2 克;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贩卖的冰毒可疑物中提取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可疑物三包;2.书证: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现场扣押笔录及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罗某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冰毒可疑物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交易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李某对毒品交易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连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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