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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起诉书

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8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陈某已,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田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邹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已、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17年6月5日和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为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6万元债务而找龙某某(已上网追逃)帮忙。2016年8月22日晚,龙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已、李某某、王某某及马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甲一道,驾车从本市X县XX镇出发到X区X街道X酒店地面停车场等候张某某。次日10时许张某某来到该停车场欲驾车离开时,上述人员将其拦住,并强行将其带上其本人所有的川******奥迪A6L轿车(以下简称奥迪车),分头前往本市X县XX镇。
在XX镇派出所稍作停留后,当日12时左右,上述人员和被告人田某某、邹某某,以及杨X(已上网追逃)按龙某某的安排先后到X县XX镇XX茶坊,将张某某拘禁与该茶坊包间,向其索要债务与高息。其间,龙某某殴打并指使陈某已、田某某、杨X、邹某某等人殴打了张某某。当日13时许,龙某某、陈某甲等人将张某某带离该茶坊时,张某某趁机逃跑,被杨X、田某某、邹某某、龙某某等人抓住再次当街殴打,并被强行带上奥迪车辗转多地,后在X县XX镇某路边,张某某被迫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陈某甲借给张某某15.4万元,2016年9月20日前归还,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每天3‰计息,张某某自愿用其本人的奥迪车抵押,到期不还陈某甲有权处理该车。陈某甲亦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龙某某将合同交陈某甲,让张某某离开并将其奥迪车开走。当晚21时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张某某因被殴打致右眼眶骨折、体表多处挫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微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3月1日陈某甲在本市郫X区X街道X大道X国际装饰X城X栋X号被抓获;2017年3月3日陈某已、王某某在本市交警四分局停车场内被抓获;2017年3月9日李某某在成都火车东站广场被抓获;2017年3月23日田某某在本市郫X区X镇X巷X网吧被抓获; 2017年6月24日邹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X区X路X网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邹某某在龙某某的纠集下,为帮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某,并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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