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黄某某抢夺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路**号**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分别于2014年7月8日、2015年4月5日被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分别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6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同伙杨某某(在逃)密谋后,于2O17年6月1日11时许,由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搭黄某某窜至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门口处,发现受害人裴**脖子上戴一条金项链后, 黄某某抢走了裴某某一条价值人民币6751元的金项链;同日晚上2O时许,黄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搭杨某某窜到北海市银海区**路与**路红绿灯路口处,抢走了受害人陈**脖子上一条价值人民币7222元的金项链。之后,黄**将抢夺的其中一条金项链以6800元人民币销赃给广西武鸣县**镇**村**屯**号的蒙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蒙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估价结论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德森   

2018年1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