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唐小龙侵犯著作权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刑诉〔2017〕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冒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街。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4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参与运营“****”网站(www.**.com),复制发行北京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大厦**楼**号,2015年8月2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网”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并收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投放广告支付的费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网站有701部文字作品与“*****网”网站作品中对应文字作品内容表达相同。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闫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录像、“**公司”提供的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参与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迎迎   

2017年2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