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个体经营。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1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月至11月28日期间,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小商品市场1区0156号、0157号小家电门市部内向他人销售盗版光碟。
2013年11月28日下午,常熟市版权局在被告人李某的门市部查获片名为《江湖正道》、《风影》等疑似盗版光碟972片。
经苏州市版权局鉴定,上述972片光碟均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月至11月28日期间,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小商品市场1区0156号、0157号小家电门市部内向他人销售盗版光碟。
2013年11月28日下午,常熟市版权局在被告人李某的门市部查获片名为《江湖正道》、《风影》等疑似盗版光碟972片。
经苏州市版权局鉴定,上述972片光碟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交待了有关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常熟市版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常熟市版权局出版物鉴定结果、苏州市版权局侵权物品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所犯罪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内量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常熟市版权局的侵权盗版光碟九百七十二片,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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