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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潘某。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瑞安市XX街道XX村XX幢XX号一楼出租房内销售盗版光碟。
 
2012年5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扣盗版光碟3841张,经鉴定,被查扣光碟系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盗版光碟目录、收缴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电影、电视及录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潘某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光盘384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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