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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8根肋骨断裂,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86年生,大专文化,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2014年12月17日,刘某等人与被害人发生打架事件,事件造成被害人8根肋骨断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因案发后刘某等人一直没被采取强制措施,鉴定结论出来后公安民警立即通知刘某去派出所。
二、律师辩护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4月18日慕名来到智豪所咨询并委托,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询问其是否愿意投案自首,并告知其自首的法律后果,征得其同意后立即带刘某前往就近的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被刑事拘留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智豪律师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 
智豪律师提出,因案发后刘某等人一直没被采取强制措施,鉴定结论出来后公安民警立即通知刘某去派出所,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另外刘某等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害人欠债数额大而且多次违约,案发当天双方都大量饮酒,且偶然间在KTV相遇,刘某再次就债务一事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被害人因拖延很久这次又拒绝还钱,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遂发生打架事件。因此,智豪律师认为被害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有重大过程,刘某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且有正当工作,另刘某与前妻离异后婚生小孩仅4岁一直随刘某生活,其前妻一直下落不明,刘某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因此智豪律师认为对刘某无逮捕必要。
2015年5月25日,检察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对刘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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