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蔡某坤等6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被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蔡某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连城县**镇**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铮,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2日刑罚执行完毕。又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梅,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10月12日缓刑考验期满。又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洪,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坤、吴某祥、李某财、李某梅、谢某铮、李某洪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某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月9日至2月8日、自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16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祥、李某财在福建省仙游县帮助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寻找场地准备生产麻黄碱。2016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祥、李某财代同案人卢某某向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出资租用了位于仙游县**镇**村水库上面的厂房。之后,同案人卢某某又出资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并运至该厂房储存。因生产工人担心排放废水引起周边怀疑,生产开始后经常停工。2016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房内现场查获盐酸6173.04千克及其它原材料和生产工具。
(二)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2016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祥、李某财共同出资向被告人李某梅、李某洪租用位于仙游县**镇**村的场地并搭建厂房,又在仙游县盖尾镇高速公路旁及仙游县枫亭镇租用两个仓库,准备生产麻黄碱。之后,被告人蔡某坤出资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由被告人吴某祥、李某财、谢某铮、李某梅将原材料和工具分批运输、搬运至该厂房和两个仓库。2016年8月初,被告人蔡某坤让同案人蔡某甲及12名工人(均另案处理)到该厂房生产麻黄碱,同时也生产出甲卡西酮。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祥负责现场管理生产和接送工人,被告人李某财投资参股生产并帮助望风,被告人李某梅投资参股生产并帮助望风,被告人谢某铮在厂房参加生产,被告人李某洪负责管理厂房大门、帮助望风并提供伙食。201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房及两个仓库内现场查获甲卡西酮144.9千克、麻黄碱2710.99千克、盐酸4436.15千克及其它原材料和生产工具。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祥到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南街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雅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姓名为郭某某,住址为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巷**号,公民身份号码为1405221970********”,但照片为被告人吴某祥本人的身份证。2016年8月1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祥身上查获该张身份证。经鉴定,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巷**号郭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身份证编号1405221970********)1张是伪造的居名身份证。
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祥、李某财、李某洪在仙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3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吴某祥扣押涉案小汽车1辆(车牌闽FK****)。2016年8月12日,根据被告人李某财提供的线索,被告人谢某铮在仙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3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谢某铮扣押涉案货车1辆(闽F1****);同日,根据被告人谢某铮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查获了位于仙游县**镇**村水库旁的厂房、位于仙游县盖尾镇高速公路旁及仙游县枫亭镇的两个仓库。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梅在仙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3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某梅扣押随身携带的人民币0.9万元。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蔡某坤在龙岩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18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蔡某坤扣押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万元。2016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向蔡某乙扣押涉案小汽车1辆(闽FG****)。2017年3月29日,陈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涉案仓库租金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陈某甲、蔡某乙、李某戊、李某己、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坤、吴某祥、李某财、李某梅、谢某铮、李某洪及同案人蔡某甲、卢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鉴定报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坤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祥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173.04千克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祥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祥在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财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173.04千克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财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财在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财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梅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梅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梅在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谢某铮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铮在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洪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4436.15千克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2710.99千克,情节特别严重;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制造144.9千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洪在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