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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29
(1)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注意:
第一,对同一个罪,刑法一般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往往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第三,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也即,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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