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9月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张霞担任记录。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吉辉、杨冬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邵运贵(另案处理)联系上广西人罗芹君(化名罗君,刑拘在逃),以杉锯材50元/立方米、杉原木45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罗手中的广西木材运输证。
 
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用买来的广西木材运输证加盖其私自请人刻制的“丹洲木材检查站讫章”、“通道县甘溪木材检查站过境章”和“通道县古冲木材检查站过境章”并自己填写内容,用这种方式先后四次(每次一车,前四后八轮货车,车号湘NOD139)帮助通道侗族自治县(下称通道县)木材老板朱某某(另案处理)从通道县押运无证木材过关后,分别销往湖北、长沙、永州等地,并收取朱某某7800元/车的押运费。
 
2013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使用桂004716534木材运输证替朱某某押运木材时,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方式先后三次(每次一车)帮助靖州县木材老板卢某某(另案处理)从通道押运无证木材过关,销往外地。
 
一次(一车)帮助通道县木材老板梁某某(另案处理)从通道押运无证木材过关,销往外地。
 
一次(一车)帮助通道县木材老板贺某某(另案处理)从通道押运无证木材过关,销往外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中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卢某某、贺某某、梁某某、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文检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某买来的广西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各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靖州县横江桥乡木材检查站过境登记、靖州县土溪铺木材检查站过境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湘财通字(2014)No1575716099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准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作如实供述,并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不致危害社会。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