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农民。
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
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系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筱溪村村民。
2015年5月,被告人郑某因本村股份制改造,准备将妻子柳某的户口从金华市区西关街道迁移至筱溪村。
被告人郑某得知迁移户口必须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而郑某名下有房产,无法开具无房证明。
被告人郑某起意制作假的无房证明。
同年5月5日,被告人郑某到金华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后将该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提供给制假证人员作为样本,双方约定以15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假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郑某无房产记录。
同年5月7日17时许,郑某与制假证人员在金华市汽车西站附近完成交易。
次日郑某持其购买的假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白龙桥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发现郑某提供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为假证,遂将郑某传唤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柳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所调取的相关材料,扣押笔录及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