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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熊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审查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对熊某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主要进行情节方面的辩护。
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定情节
(一)熊某构成从犯
起诉书对一情节也是认定的,而且汪某的《判决书》也认定其在贪污中系主犯。
1.犯意的提出是汪某。
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都是汪某提出来的,是汪某主动找的熊某。汪某说自己买房缺钱,想在材料方面打主意。而且从汪某的判决来看,汪某与多人,还不仅是在钢材上有犯罪行为。
2. 本案中熊某的实际作用较小
在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是被动的,其是受汪某的安排做这个事。虽然指控说是他们二人共谋,但是从汪某的判决来看,他在此之前也有类似的行为。说明这些早就在汪某的预谋之中。
3.获利的情况
本案中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汪某获利是二十七万多,熊某获利是十四万多。相比较而言,获利不如汪某。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熊某构成自首
1.熊某如实供述
本案中,熊某从第一次讯问来看,就是认罪的。对于今天指控的事实也是如实讲了的。起诉书也认定了其如实供述这个问题。在其供述中,对两件事的起因后果,整个过程,都讲得很清楚。整个过程中,没有翻供的行为。今天当庭也对指代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熊某到案是否有主动性
熊某当庭在回答法庭讯问时,真实地说到他到案的情况。由于熊某自己当庭认可。辩护人虽然认为,可能他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仍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认可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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