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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