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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8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白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负责**公司经营期间,因该公司从白银**有限公司购进的铁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对外销售,被告人高某某遂指使狄某某(另案处理)从白银**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总金额344358.97元,后**公司抵扣税款58541.03元。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2人的证言;3、白银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高承菊

2016年6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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