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即具有有罪性。情节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基本犯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符合了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要求,而由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立法条文中一般表述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刑法》地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处罚表述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加重处罚情节而规定,构成情节加重犯,因而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已经构成刑法分论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则其后的逃逸行为并不构成此处的加重量刑情节。同时由于《刑法》第133条单独将“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列为法定刑升格情形之一,因此除了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外,此处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结果并不包括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结果,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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