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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临海市。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9〕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何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葛某某(已判决)受蒋某某(已判决)邀约,负责开车从广东省汕头市和平镇运送蒋某某以20.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某(已判决)的45箱硬、软中华、7箱云烟以及2箱南京炫赫门等假冒香烟,后郑某某将该批假烟存放至黄某某(已判决)事先租好的重庆市巴南区华宇龙湾房间内。
2019年4月30日,民警在华宇龙湾房间和重庆市巴南区龙洲花园房间内查获了郑某某未销售完的假烟共计2632.5条。
经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零售价值1187331.87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黄花岗区某尚酒店大堂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辩称,他是在广东汕头上货时知晓运输的香烟是假烟,他只是负责运输,没有别的帮助行为,当庭表示悔罪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将其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并有扣押的假烟等物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重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同案人郑某某、黄某某、蒋某某、葛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何某某、王某2、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帮助运输销售金额达20.2万元的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宋亚玲
人民陪审员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吴洪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熊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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