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章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住仪征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住仪征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系以次充好、以低档白酒灌装假冒的伪劣商品,仍然在共同经营的仪征市真州镇某烟酒店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90元。
 
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系以次充好、以低档白酒灌装假冒的伪劣商品,仍然在共同经营的仪征市真州镇某烟酒店内予以销售,共销售假冒伪劣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27箱零5瓶、“天之蓝”白酒57箱零17瓶、“梦之蓝”白酒30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59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710元一箱的价格向徐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20箱,2015年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90元一箱的价格向徐某销售假冒的“海之蓝”白酒2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58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60元一箱的价格向曹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4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40元。
 
3、2015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60元一箱的价格向杨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20箱,2015年年底,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500元一箱的价格向杨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6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200元。
 
4、2015年9、10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60元一箱的价格向曹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12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20元。
 
5、2015年10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60元一箱的价格向汪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24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840元。
 
6、2015年11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60元一箱的价格向郁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20箱、以1500元一箱的价格向郁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3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700元。
 
7、2015年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650元一箱的价格向梁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4箱、以1520元一箱的价格向梁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梦之蓝3”白酒1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120元。
 
8、2015年年底,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250元一瓶的价格向周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12瓶、以1360元一箱的价格向周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梦之蓝3”白酒3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80元。
 
9、2015年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548元一箱的价格向王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10箱、以1520元一箱的价格向王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梦之蓝3”白酒4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560元。
 
10、2015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380元一箱的价格向冯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梦之蓝3”白酒14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320元。
 
11、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360元一箱的价格向谢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梦之蓝3”白酒8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0元。
 
12、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05元一瓶的价格向邵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5瓶、以245元一瓶的价格向邵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5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50元。
 
13、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1500元一箱的价格向张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9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500元。
 
14、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以640元一箱的价格向徐某销售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25箱、以1500元一箱的价格向汪某销售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25箱,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500元。
 
15、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伪劣的“海之蓝”白酒19箱、假冒伪劣的“天之蓝”白酒22箱,在运至仪征市某物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扣押中国银行存款单4张、“梦之蓝”白酒2箱、“天之蓝”白酒22箱、“海之蓝”白酒19箱、记账本1本、人民币326000元。
 
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以次充好、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产品鉴定报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汇款记录明细表、户籍证明及发破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某、章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章某某、潘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七千五百九十元(现扣押于仪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伪劣“梦之蓝”白酒二箱、“天之蓝”白酒二十二箱、“海之蓝”白酒十九箱(现扣押于仪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