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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诈骗罪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简报

基本案情:刘某通过操控某网络销售平台后台产品价格数据对客户的投资盈亏进行控制,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涉案金额六万余元。
讨论关键词:诈骗罪
讨论问题:是否构成诈骗罪?
 
观点争鸣:
观点一: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本案认定诈骗金额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观点二:即使构成诈骗罪,建议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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