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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成都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
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蒲某某在成都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某某旅行社)武侯区锦绣路服务网点担任计调,负责联系旅行社各个门市收客、收账等工作,在工作期间,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了多名顾客旅行团费17600元后未交回公司而赌博挥霍。
 
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蒲某某从环球旅行社离职。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隐瞒已经离职的事实,收取刘某某赴普吉岛旅行团费,后将其中6600元赌博挥霍。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处罚,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当庭撤回对被告人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将其作为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的量刑情节,并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蒲某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出示的指控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蒲某某为了赌博而实施诈骗,诈骗钱款已全部被赌博耗用,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沙
人民陪审员王世伟
人民陪审员蒋海宜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欧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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