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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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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涉嫌诈骗13万元 智豪辩护,成功不予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5-24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地区进行征地拆迁,李某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是因李某在城区内有房产,按照规定,李某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安置费。李某为了获取这笔安置费用,通过他人,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无房证明,从而骗取住房安置费13万元。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2014年10月的一天,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某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对于家属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家属在情急之下,到处打电话寻求亲友帮助,但亲友对此事也是爱莫能助。家属想到,现在唯一能帮到他们的应该只有律师了,于是,家属上网查询重庆刑事业务做的最好、最成功的律师事务所。看到很多网友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高度评价,家属便开始关注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点击诈骗罪板块,看到了很多智豪成功办理的案件。家属根据网站上提供的电话,拨通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在与值班律师交谈片刻后,决定亲自赶往重智豪律师事务所一探虚实。
2014年10月21日,李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三日,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主任和专业律师接待了家属,并认真地听家属讲述案情经过,在听完家属的描述后,智豪律师再根据经验,向家属进行专业提问,最后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在进行刑法剖析。家属在咨询当天即与智豪签订委托协议。
(二)律师会见
在家属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智豪律师办理好相关会见手续,次日凌晨从重庆出发,赶往重庆某区县看守所。智豪律师在会见时,首先进行自我介绍,再向李某介绍律师的职责与义务,让李某能够充分的相信,律师不是公权力机关派来的间谍,而是和他站在统一战线的战友。待李某完全信任律师之时,智豪律师才进入主体,向其了解案情经过,智豪律师根据李某讲述的案件经过后,向李某分析本案做无罪辩护有哪些辩点,做有罪辩护又有哪些辩点,并结合自身经营,向李某建议本案做无罪辩护,智豪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具体以哪种方案进行辩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最终当事人选择了无罪辩护。
(三)团队讨论
在中国这个司法大环境中,做无罪辩护,成功率相对较低,智豪律师考虑到这一点,为了能够让本案成功的几率增大,智豪律师决定在周五的例会上提出本案,讨论如何收集证据,进行积极辩护。
在周五的例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了基本案情,并抛出自己的观点,让其他律师讨论该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会被司法机关采纳。智豪团队的其他律师首先对主办律师的观点继续点评,然后在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提出补充,完善方案。
(四)具体方案
经过智豪团队的激励讨论,主办律师记录并整理了智豪团队的观点,形成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1、从本案的起因中找突破,提出本案系拆迁赔偿纠纷,李某和其他居民一样,用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房屋,但是,在补偿方面却远远低于其他居民,李某曾多次与拆迁办协商,无果。考虑到李某情况的特殊性,也为了平息纠纷,撤迁办的工作人员在明知李某有住房的情况下,让他提供无房证明。从本案的起因中,可得知,李某仅是想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从撤迁办过错方面入手,提出拆李某房屋属于是“国有公房”。在拆迁时,就不能机械地照搬相关办法。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给李某的拆迁一个合理的补偿。撤迁办计算出分差额有11万之多,这个是常人完全无法接受的。李某为此事四处上访申诉,拆迁办为此临时召开了一次会议,参会人员也同意认为对李某的补偿有误。
3、从证据方面入手,智豪律师及家属积极收集政府车钱补偿赔偿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从积极辩护方面入手,证明指控李某涉嫌诈骗13万元的证据方面,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智豪律师将自己的意见和承办本案的公安机关以及检查机关进行了沟通。为了让承办机关能够采纳智豪律师的意见,智豪律师只要有新观点,新想法,都会及时地和承办人交流。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团队,主办律师的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要认定李某的证据方面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认为李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对本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只要能将当事人解救出来,智豪律师所付出的一些都是值得的,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工作态度,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称智豪为当之无愧的刑辩界老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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