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某乡镇党委书记,区人大代表。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4年5月被采取强制措施。
姚某涉嫌受贿罪一案,2015年2月2日一审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姚某收受他人财物3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后姚某提起上诉,2016年8月31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姚某收受他人财物3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法律修改,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审宣判后,姚某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委托智豪律师代理为姚某申诉。据家属介绍,一二审期间,姚某均提出其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其没有收受任何财物,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对其宣告无罪。
智豪所接受委托后,已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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