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某,重庆人,2015年4月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随后家属慕名来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欧阳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当天前往九龙坡区
看守所会见欧阳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以下情况与承办单位做了沟通:
1、欧阳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欧阳某以前从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且一贯表现良好。这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是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时贪念冲动所造成的。且欧阳某年龄较小,可塑性强。
2、 欧阳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五项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欧阳某均不具备。
承办单位表示会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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